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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直购网案维持原判 陈有西:是个错判

http://www.dsblog.net 2014-06-03 10:19:09


  四、对PV计算直接延用了检察院的错误指控数据
  检察院的指控直接来自于审计鉴定报告的不实错误数据。一审法院全盘继承了这一传了三道的错误。《判决书》第11页说:“经鉴定,购买太平洋网所经销的9万种商品来获得1000PV,平均要花费97635元。”以此证明会员都只能用交保证金享受折扣。同时说:“经鉴定,截止2012年4月9日,通过纯消费获得渠道商资格的人数为137人,仅占12万渠道商的0.11%”。这一错误论断,粗暴地漠视了所有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及辩护律师所提供的证据:
  1、辩护人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向江西精彩公司调取的数据表明完全通过自然消费完成1000pv的有1800人,消费总共完成订单数量3000余单,由于大多数商户选择了交纳保证金加同时消费的模式,已经实际返还保证金的人,有3万多户。我已经当庭陈述,也可以客观查账核对。但公安查封公司账册后,没有统计鉴定这一数据。只是断章取义地说只有137人。
  2、公诉人用“平均数”来测算出消费9万元才能获的1000PV的结论,已经在法庭调查中被律师驳斥根本不是事实,计算方法荒谬。《起诉书》原说:“消费获得自然1000pv在太平洋网站上消费平均要花费97635.54元,要是选择自己充话费平均要花费61万余元”,法院则仅取用了前说平均值。其实这个交易笔数是不能平均的。因为最大的业务量是电信充值,而利润是最少的,用平均值当然会产生基数巨大才能获利的假像。消费者充100元话费,消费电信实收97元,网上卖98.5元,只有1元多的利润,所对应的PV积分自然比较少(0.2pv)。这一业务,大大稀释了其他商的利润率。这是选择了利差最小的商品和服务。太平洋网有2千多万种商品,交话费只是众多消费中量大利薄的电商服务特例,不具有现代高消费特征。如果消费价值较高的商品,比如买五粮液酒10箱(每箱六瓶,一瓶网上只卖398元约2400元)给渠道商,市场上卖520元,有1000多元的利润,一箱的利润就达到了100pv,十箱就有2万多元利润值,就能达到1000pv。而消费额只有24000元。一般人购买几次就能够实现返利。
  因此,认定只有137户是通过消费进入渠道商行列,一违背有3万多户已经合格进入的事实,二违背消费每天在不断增加后期会有更多人通过消费进入渠道商的必然趋势,三违背了商品利润估值的科学性,平均数根本不代表PV真相。


  五、将退还保证金13.8亿错误地理解为推广返利
  《判决书》第12页有两段自相矛盾的话:“经鉴定,截止2012年4月9日,精彩公司账面反映已返退保证金30.37亿。其中货币资金形式返还13.14亿,归还贷款形式返退17.22亿。”很清楚,这是认定为合法保证金13.14亿退回,没有任何传销嫌疑。但是《判决书》后面又说:“经鉴定,截止4月9日,精彩公司应发放返利14.52亿,其中消费返利6567万,推广返利13.87亿。消费返利仅占4.52%,推广返利占总返利的95.48%。”这里,法院直接将退还保证金13.87亿行为,又用“推广返利”来偷换概念,理解为是传销的“返利”。
  其实,根本没有两个13亿,就是同一笔钱。完全是同一回事。真相举例说明:渠道商自己先交500万保证金,以保证自己能够实现到这个消费额度。后来发展了其他人来一起消费,挂在他的名下(所谓区级省级代理就是这么来的),很多个别人向太平洋网交进保证金500万,抵足了这个渠道商的承诺消费额度,他就可以拿回自己原先预交的500万保证金。他是拿回自己的钱,同别人的保证金没有任何关系,这完全是合法行为,没有任何传销行为。因为别人的保证金,在他自己的账上,并没有被渠道商拿走。
  这样13亿的错误理解,直接导致了基本定性的重大错误。因为如果是分掉了别人的13亿保证金,那当然是严重的传销。法院这一偷换概念,是从检察院《起诉书》这里继承的;而检察院的错误,直接来源于错误的中达会计所的《审计鉴定报告》。三个环节的失察,导致了案情认定的重大错误。

来源:陈有西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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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共14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 第14楼, 2021-03-30 13:16:09   投诉 支持(895)
    陈有西不是个东西
  • 第13楼, 2020-08-06 14:54:41   投诉 支持(1084)
    要求退款,我也是受害者
  • 第12楼, 2020-05-15 13:20:11   投诉 支持(997)
    还能退7000吗
  • 第11楼, 2020-05-07 04:09:15   投诉 支持(1016)
    这就是草菅人民财产,执法者在违法
  • 第10楼, 2020-05-07 04:08:29   投诉 支持(983)
    就是拿着百姓的财产,血汗钱,于不顾,说没收就没收,这些人无视国家法律,最可悲哀的是执法者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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