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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景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http://www.dsblog.net 2022-07-19 12:32:46


  (三)与当事人违法所得相关的事实。
  1. 当事人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收取会费和获取返利的途径和方式。
  当事人不断发展人员,并要求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进而形成不同团队。同时鼓励各团队设立报单中心承担团队内部组织职责,具体负责收取相应团队的会员费、将新会员的信息上报至会员管理平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等。报单中心每成功完成一笔报单可获得1500元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支付团队的日常开支,包括组织集会、支付用餐费及交通费等。目前可查的报单中心的数量为404个,其中系统内预留的经营地址为苏州市的报单中心有44个,系统内登记的收货地址位于苏州市辖区的报单中心有27个。报单中心承担的重要的职责之一即为收取会员费,收取会费的主要方式是POS机刷卡。有证据显示,POS机由传销组织统一分配、维护。
  会员通过前述方式缴纳会员费后,会员平台的管理人员会将会员的基本信息等录入系统,其中会员缴纳的入会费用在系统中以“会员销售金额”的项目列明,且系统中体现的数额为实际缴纳数额的1/10。此后,会员系统会按照既定的返利模式计算出对应层级关系上线人员的返利情况,并将相应的金额记录并累计在相关人员的奖金账户名目下,从而完成系统内的返利过程。
  会员要获得现实的返利就要将奖金兑现,兑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会员系统将奖金账户下的金额转换成同等数量的金币,再申请将金币提现,提起提现申请时的数额为金币数量的10倍,在相关人员打款时扣除提现金额的3%作为手续费;另外一种为对冲方式兑现,采用这种方式是通过线下的现金或者银行转账与线上金币转账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即新进会员通过报单中心以POS机刷卡或者现金支付的方式缴纳会费,相关款项直接或者间接进入POS机绑定的银行账号或者其他收款账号。报单中心人员确认收到相关款项以后将其系统内自有金币账号或由其控制的他人金币账号下对应数量的金币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转入新进会员名下,新进会员以获取的金币完成会员账号注册,而报单中心或其控制的其他账号也将系统内代表返利数额的金币变现,至此完成了返利的提现。通过对冲方式实现的返利借由POS机刷卡记录和会员管理系统数据中转账记录印证,而通过金币提现方式实现的返利借由会员管理系统数据中提现记录和打款记录印证。
  故,根据已查明的会费收取的方式、返利计算规则和兑现的两种不同途径可以判定,当事人等在特定时间内获得的返利金额包括两部分,即同一时间内对冲方式完成的返利提现和直接在系统内申请金币提现获取的金额的总和。


  2.已查明的与当事人获取返利相关的数据内容。
  第一,目前查到的11台POS机分别绑定了包括当事人在内的4名涉案人员的5个银行账号。经查,涉案的POS机共收取会费51322377.87 元。
  第二,通过梳理当事人及其关联账号金币转账数量和金币提现数额的相关记录,可得出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3月1日间,当事人相关账号金币转账的数额为1411427.62元,折合为等值的人民币应为14114276.20元;同期,上述账号金币提现数额为871730.00元。按照兑现返利的方式可以得出,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3月1日间,当事人通过系统完成的兑现返利的金额为14986006.20元。
  第三,以会员系统体现的会员入会费为基础,筛选金额上最能体现会费收取规则和数量上所占比例最大的两个不同等级会费作为基数,根据调查中印证的基础返利规则,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报告中对重点人员在2015年2月13日至2018年3月1日间的返利情况予以测算。其中当事人经测算可得的返利的数额为33537408.00元。
  据此,与当事人从事传销期间返利数额相关的事实统计如下: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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